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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湖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点击数:872 更新日期:2014-06-16 09:52:04

    太湖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 行)

     

    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建立支教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安庆市《关于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就我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优化师资配置,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城镇学校师资力量上的优势,缓解农村、薄弱学校教师数量不足、高水平教师缺乏的困难,提高农村、薄弱学校教师业务水平,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 

    二、支教对象

    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电大、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及其他教育机构等单位中:任现职以来没有农村中小学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要求晋升中学高级职务(含小中高)的教师;志愿到农村、薄弱学校支教的教师;结对帮扶的学校教师;特级教师。

    三、支教形式及工作任务

    (一)驻校支教。到受援学校承担正常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支教满一学年,完成学科教育教学任务。未有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晋升中学高级职务(含小中高)需要有农村任教经历的教师必须驻校支教。

    1、全职承担一门学科以上的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所教学科教学成绩提高显著;

    2、参与并帮助受援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

    3、指导和帮扶受援学校青年教师专业成长,每学期听课、评课不少于20节。

    (二)兼职支教。主要对象为志愿支教和结对帮扶支教的教师、特级教师、县教研员。在一年内通过到受援学校开展观摩课、示范课、研究课、培训讲座、教研活动等形式,对受援学校青年教师进行培养。累计支教畈区学校(天华镇、寺前镇以下乡镇学校)不少于120课时,山区(天华镇、汤泉乡以上乡镇学校)学校不少于100课时。

    1、开展课堂教学;

    2、每学期参与受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不少于2次;

    3、每学期参与受援学校的集体备课活动不少于2次;

    4、参与受援学校所在学科重要考试的命题和教学质量分析,每学期命题和质量分析报告分别不少于2次;

    5、每个学期到受援学校作1-2次专题讲座,上3-4次观摩、示范课或研究课,随堂听受援学校教师上课不少于20节,课堂上课不少于10节;

    6、制订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方案,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专业成长效果明显;

    7、其他。

    (三)挂职支教。支教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中青年教师中后备干部对象到受援学校挂职培训、锻炼,时间1—2年。

    1、担任支教学校某一行政职务,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2、参与支教学校有关行政管理事务;

    3、承担适当的教育教学任务;

    4、培养指导支教学校青年教师。

    四、支教确定程序

    由教师个人填写《太湖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申请表》(一式二份),向所在学校申请。所在学校根据学校工作实际确定支教人选、学科和支教形式,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县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批准,并将支教人员汇总报市教育局。

    五、支教教师职责

    1、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遵守受援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履行职责,足额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向受援学校报告支教工作计划,主动协调,积极完成支教任务;

    4、履行学校管理岗位职责。

    六、支教教师管理

    (一)支教教师实行双重管理。受援学校负责考勤、工作安排、工作考核,并安排住宿、伙食(伙食费自负)等;支教学校负责工资、年度考核、绩效工资等。支教教师享受派出学校教师同等福利待遇,受援学校不承担支教教师的费用。县教育局从教育事业费中按每人每月山区(刘畈乡、汤泉乡以上乡镇学校)学校300元、畈区(天华镇、寺前镇以下乡镇学校)学校150元拨付给支教学校,由支教学校统一用于支教教师交通及生活补贴。

    (二)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不得随意调课,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认真履行请假制度。请假超过3天的必须由受援学校与派出学校共同批准,请假超过1周的,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

    (三)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有特殊原因需要中止支教任务的,必须提出申请,由派出学校、受援学校签署意见,报县教育局批准。

    (四)支教教师原则上到缺编学校任教,由县教育局统一调配。

    (五)城区学校安排干部、教师到农村学校挂职锻炼,由教育局统一安排。

    (六)支教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填写支教登记表,对支教工作做出自我鉴定。经考核称职,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作为申报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坛新星、特级教师及政府专家津贴优先条件。

    (七)支教结束,回原单位工作。

    七、工作量计算方法

    1、驻校支教工作量按实际工作量计算。支教教师工作量需达到受援学校教师年平均工作量且支教工作成效明显,考核合格,其支教经历才能被认定;

    2、兼职支教工作量实行累积制。支教教师为受援学校支教累计达到相应课时,视同具有在农村学校任教1年的经历。考核内容和工作量认定办法为:

    (1)上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课时;(2)1次教研活动按4课时计算,1次集体备课按3课时计算;(3)听课评课按听课节数计算;(4)命题1次按5课时计算,质量分析报告1次按5课时计算;(5)指导帮扶1名青年教师按20个课时计算;(6)专题讲座(培训)按每天10个课时计算。工作量计算认定材料由支教教师提供,受援学校签署意见。提供材料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3、挂职支教工作量按承担的行政职务并参照驻校、兼职支教工作量方法计算。

     八、支教教师考核

    (一)支教教师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县教育局会同支教学校、受援学校共同进行,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等次。

    (二)支教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占支教学校比例。考核定为不称职的,不认定支教经历,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务。

    (三)挂职支教人员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定为不称职:

    1、支教期间工作量低于同级段学科教师平均工作量的;

    2、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

    3、擅自离岗累计超过3天的;

    4、支教期间有违反师德要求或违纪违法行为的;

    5、挂职期间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6、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凡在考核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现象的,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九、支教工作是推动教育均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涉及教师利益一项重要的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协调,明确职责,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支教工作的顺利实施。城区学校应与农村学校建立结对学校,充分发挥城镇学校骨干教师辐射与带动作用,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服务。县教育局将把教师支教工作作为单位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主要领导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为顺利做好支教工作,各校应在每年的5月底前将单位支教人员名单报教育局人事股,以便统一安排。

    十、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太湖县教育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太湖县中小学教师支教工作申请表

    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政治

    面貌


    (照片)

    参加工作时间


    学历


    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


    任教

    学科


    申报支教形式

    驻校支教

    支教起止时间


    支教意向

                        学校

    兼职支教

    支教起止时间


                        学校

    挂职支教

    支教起止时间


                        学校

    申请

    人意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支教

    学校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教育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太湖县中小学教师驻校支教工作考核表

     



    民族


    政治

    面貌


    出生

    年月


    参加工

    作时间



    职称 


    职务


    工作单位


    学校类别


    受援学校


    支教起止时间


    任教班级


    任教

    学科


    周课时数


    其他兼职


    出勤天数


    事假天数


    病假天数


    缺勤天数


    支教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

     

     

     

     

     

     

     

    教育教学方面主要成绩


    教育科研方面主要成果


    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情况


    辅导学生情况


    个人总结

    (支教期间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及支教感受等情况)

     

     

     

     

     

     

     

     

     

     

     

     

     

     

     

     

     

     

     

     

     

    本人签名:

     

        

    受援学校教务部门评价意见

    本校教师学年度平均课时


    支教教师学年度实际总课时


     

     

     

     (盖章)

      年    

    受援学校评价意见

     

     

     (盖章)

                                                年    

    工作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教育主管部门认定意见

     

                    

                 

                        

                                                (盖章)

                                      



    太湖县中小学教师兼(挂)职支教工作考核表

    序号

    兼(挂)

    职支教

    方式

    考核方法

    考核记录

    个人申报课时

    认定课时

    学校

    教育局

    1

    兼职授课

    工作量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课时。查验支教教师到受援的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授课计划、教案,组织问卷调查等。





    2

    指导备课

    工作量按每次参与集体备课3个课时计算。查验受援学校的集体备课活动记录、备课教案等。





    3

    听课评课

    工作量按听课节数计算。查验支教教师听课记录和受援学校有关听课评课工作记录等。





    4

    指导教师

    工作量按每指导帮扶1名青年教师20个课时计算。查验支教教师与受援学校青年教师结对帮扶方案和指导帮扶青年教师备课、上课、教研等方面的过程材料以及能反映所指导的青年教师专业成长取得明显成效方面的相关材料等。





    5

    命题和质量分析报告

    命题1次按5课时计算,质量分析1次按5课时计算。





    6

    专题讲座(培训)

    工作量按每天10个课时计算。查验支教教师举办专题讲座或培训的活动安排计划、讲座(培训)稿和活动记录等。





    7

    教育活动

    工作量按每次4个课时计算。查验校本研究活动计划和活动记录等。





    8

    其他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课 时 合 计




    个人总结

    (支教期间的政治思想、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履行职责及支教感受等情况)

     

     

     

     

     

     

     

     

     

     

     

     

     

     

     

     

     

     

     

     

                                                            本人签名:

     

                  

    受援学校

    考核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           (盖 章)

                     年  月  日

    教育主管

    部  门

    认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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